下列情况公司合并无效:
1、没有经过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合并的;
2、没有经过经主管机关批准合并的;
3、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