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捐献遗体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
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