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竟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法院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诉讼费不能全部退回,但应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