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如何使用说明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相关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实际,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1996年,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成立后,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